首播于2013年6月7日
《洞穴奇案》 [美]彼得-萨伯
《公正:该如何是好》 迈克尔-桑德尔
《莫斯科日记》 罗曼-罗兰
震惊世界的海难食人案
前一阵儿有一部热映的电影,李安导演拍的《少年派的奇幻漂流》,你还记得电影里面那头老虎吧?最后饿得皮包骨头。但是因为和这头老虎共同生存的恐惧,帮助少年派撑下来了那段日子。
这个老虎的名字叫理查德·帕克,好像给一头老虎起个名字嘛,随便取一个就可以了,但实际上在这个名字当中作者是饱含深意的。要知道,理查德·帕克这个名字不仅属于这头老虎,它还曾经属于地球上一个真实存在过的一个17岁的少年。这集我们“罗辑思维”就从这个少年和他的遭遇讲起。
那是1884年,英国有一艘叫“木犀草号”的船开到了距非洲最南端好望角西北大概2600公里的地方,突然遇到海难,船迅速沉掉了。当时船上有四个人乘救生艇逃生,船就是在《少年派的奇幻漂流》里的那种救生艇。一个救生艇上能有多少食物和水啊。十几天之后这四个人就绝望了。炎炎夏日,在广袤的大西洋上,周边根本没有船路过,谁都不知道上帝这回会不会饶得过他们。就这样,几个人漂流了十几天,一直到7月20号这一天。
这时船上身体最弱的这个叫理查德·帕克的17岁男孩就开始生病。他这一病啊,实际上所有人都明白了,大家的生命到这一天开始倒计时,因为最弱的那个人已经开始走向死亡的边缘了。三天后理查德·帕克就人事不知了。那剩下这三个人都是老男人,岁数要大得多,他们就开始琢磨怎么办。如果换了你,我不知道你会想出什么办法,反正他们想出了一个办法:这个孩子反正要死了,那就把他杀了,吃了,没准我们还能多撑几天,没准就在这剩下的几天有船来救我们呢!
其中有一个人他从头到尾都不表态,也不参与这个事儿。剩下两个人,一个人摁住这个少年的腿,一个人向上帝祷告之后,用一把匕首把这个少年杀了。然后这三个人,包括那个一直不表态的人,开始吃这个孩子的肉。历史就这么巧,两天之后就有船路过把他们给救了,这三个人绝处逢生,就坐其他的船回到了英国。
回到英国之后,这三个人没觉得这个事儿是什么大事儿,这孩子已经快死了,我们不吃他也会死,我们是在绝境下做出这样的选择,无可厚非。于是在海关就把这个事儿给说了,说我们这趟不容易啊,我们是靠吃人才撑下来的啊。当时那个海关官员说:哦?吃人呐,你们还杀人啊?这文明世界的人一下子就觉得,这个事情那怎么处理啊?先逮捕 吧!至于你们该不该杀人,该不该吃人,交法庭去判断。
这就造成了1884年在英国法律史上非常著名的叫“海难吃人案”,这个案子在法律史上很有名,陪审团制度的成型就跟这个案子有关。我们就说结果吧。最后陪审团、法庭判定他们有罪,接着就判了死刑。当然在判死刑之前,实际上当时整个英国舆论界已经开始关注这个案子。大量的人说罪不至死啊,换了你你能怎么样呢?他们太可怜了,好不容易用一条命换回了三条命,难道我们还会要再把这三条命再杀死?这样那个孩子不白死了吗?这样的舆论充斥了英国的媒体。
当然,法庭在判这个案子的时候,我个人估计他们已经知道后续该怎么处理了。果然案子判完之后,英国女王就用她独享的元首特赦权力把这几个人给赦免了。虽然赦免死罪,但是要求这几个人坐六个月的监禁。那最后这剩下来的两个被告加一个证人(证人就是那个声称自己不吃的那个人)就这样过关了。后来,他晚年移民到澳大利亚,但是一直到死他都认为他是被冤枉的,他不应该被判罪,即使被赦免,他也认为他无罪。这个人叫达德利。
这就是法律史上的一个案子,是非曲直各位自己去判断。
史上最佳虚拟案——“洞穴奇案”
到了1949年的时候,哈佛大学法学院有一位叫富勒的教授,他在《哈佛的法学评论》上发表了一篇文章。这篇文章很有意思,它构想了一个虚拟的案件:两千多年后,有一个纽卡斯共和国,这个国家里面发生了一个案子(这个案子实际上就脱胎于刚才我们讲的海难吃人案)。
有几个人跑到深山里一个洞穴去探险,结果突发地质事故,他们被埋在洞穴里了。外面的人就只好开始往里掘进救人。但是因为气候特别恶劣,地形也不好,导致了几个营救队员死亡。最后人们发现要挖到那几个人藏身的地方大概还需要十天。在洞穴里的那些人带了无线电设 备,他们就跟外面的医生联络。第一次联络的时候他们向医生报告了身体状况,每个人的血压、体温等等状态怎么样。然后他们就问外面的医生,你们什么时候才能挖进来?医生说估计还得十天。然后里面的人就问外面,我们现在这个状态没有水、没有食物,我们还能不能撑够十 天?医生说,我必须得说实话,肯定撑不到,然后那头无线电就沉默 了。
又过了几个小时,无线电又打开了,里头的人说假设我们用抽签的方法来选出一个人,我们其他人把这个人杀死并吃掉,我们能不能再撑过十天?医生一听这个问题就傻了,文明世界的人吃人啊!医生非常虚弱地回答:理论上你们能撑下来。里面的人又接着说,我们能不能得到文明世界的允许干这样一件事情?这句话一问,外面的人都沉默了。
谁敢回答?说能吃?那这人是你同意杀的;说不能吃,那里面人是你杀的。谁都不敢说话。好,你们不说就不说,里面的无线电又沉默 了。几天之后当救援队把这个山洞打开,发现果然少了一个人,显然是被吃掉了。这就是著名的后来在法理学历史上称之为史上最佳虚拟案件的“洞穴奇案”。
当然,作为一个法学家富勒教授设想这么一个案子不能到这儿就算完,他得设想后面的法庭判决。
初审法院二话不说,吃人全部死刑。然后这几个人就上诉,一直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最高法院五个首席大法官,前面四个大法官对初级法院这个判决是两个是反对、两个是赞成,轮到最后一个法官时,意味他的票是决定票了。最后这个法官说这是什么破案子,我太纠结了,我不判了,我辞职!所以就导致最后是二比二打了一平手。既然上诉之后是平局,那就是意味着维持初等法官的判决。所以,这剩下来的几个人就被执行了死刑。
案子就是这样,但是之所以这个案子能成为最佳虚拟案件,就是因为它带来法律界大量的纷争。我见过一本专门讲洞穴奇案的书,里面搜集了15份判决书,就是各种各样的法律工作者当自己是大法官,拟出来的判决书。我相信在各种各样的法学课堂上老师可能都会布置这样作业,让学生当法官拟一份判决书。我估计关于这个案子的判决书有无数份。
好纠结的法律
那这个案子让我判会怎么判呢?我不懂法律,我也不知道法学家是怎么想的,我觉得很简单,无罪啊!法律是干什么的?法律是改造这个社会并预防未来的罪恶的。我们假设这几个人知道他出来之后一定会被判死刑,那一刻可能他们还会吃。因为只要能活几天,只要未来的生命还处于不确定性当中,眼下的事他就可能就会干。当然这是我一个法学外行的说法,我这不当数。
有意思的是法律的专家的意见,尤其是富勒教授自己拟的法官的四份意见很有意思。其中有两份赞成初等法院的死刑判决。道理非常简单,就是我们法官就是执行法律的,至于其他的人怎么看这件事情我们不管。我们判决死刑之后总统会不会给他们特赦,这我们不管。我们法官就干我们法官分内的事儿,我们有法必依、执法必严,我们就干这事儿。
而另外两个法官提出来的观点不一样,其中有一个福斯特法官的观点就非常具有代表性。他说法律只能适用我们文明世界,我们每个人共同生活,彼此联系,所以我们要制定法律来规范我们的生活。可问题是当这几个人被埋在洞穴里的时候,他还是在文明社会吗?我认为他们已经回到了蛮荒时代,他们与世隔绝了,他们自己自成一个社会。我们文明社会的那些法律,还能适用于他们吗?
你如果把他们看作一个单独的蛮荒社会的话,你会发现,他们几个人那就是契约。在蛮荒社会,契约就是天大的法,就是法本身啊!如果我们几个人决定,说我们抽签,抽签完了之后我们决定把谁杀了,如果这个人再认赌服输的话,那他们的契约就是他们社会的法律,所以他们是遵法守纪的啊!我们怎么能用我们文明社会的法来判断他们呢?
我觉得,不管这个福斯特法官写的判决书对不对,我觉得这个道理还真的有点儿能说服人,所以在法理学这样的一个枯燥的课堂上,非常感谢富勒教授能够给我们提供这么一个有趣的案例,可能这个问题在多少年之后都探讨不清楚,但是它会有永恒的魅力。
可我今天在“罗辑思维”恰恰想提出一个相反的问题:在蛮荒社会里,我们可以根据契约牺牲一个人,然后维护大多数人的利益,那么在文明社会里,我们可不可以这么做呢?为了大多数人的利益,我们去牺牲少部分人的利益呢?
为打胜仗杀妾飨士
我们把刚才讲的两个案子翻过来看,如果是在与世隔绝的蛮荒时代,杀掉一个人来确保大多数人的利益我们可以理解。那么,如果是在文明社会呢?我们能不能为了大多数人的利益,为了某种真理的追求,来牺牲少部分人的利益,甚至把他杀掉?
这个选择,实际上在人类的道德历史上一直是个模糊地带。当然,你说为了道德、为了我自己的理想追求,我舍生取义,杀身成仁,那无可厚非,到哪朝哪代这样的人都是好样的。但问题是,为了我的理想,我杀你,牺牲你的利益,可以不可以呢?今天我们的道德水准好像都告诉我们,这个事儿好像不妥吧?但是在历史上,尤其是中国历史上,它具有道德上的正当地位。
其实在中国历史上找这样的故事太多了,我们随手给大家举几个例子。在三国的时候,有一个地方将军叫臧洪,他守城到最后没吃的了,怎么办?把自己小老婆拎出来一刀杀了,给大家分而食之,结果将士感戴,奋勇守城。留下了这么一个词儿叫“杀妾飨士”。此例一开,后来就有很多人学他的样,在唐朝安史之乱的期间,就有一个著名的将领叫张巡,他在守睢阳城的时候,就又干了一次这种事儿,把自己小老婆杀掉分给大家吃了,然后让将士们去守城。
到了唐代的中后期,因为藩镇割据嘛,皇帝想振作一下,当个好皇帝其实已经不容易了,所以唐代晚期好皇帝为数不多,其中唐宣宗这个人在历史上评价还是不错的。
我就在史料当中看到这样一个故事故事。有一个人给他进献了一个江南美女。这个唐宣宗觉得,哎呀!真是不错啊,领到后宫几天之后就越发的宠爱了。但是有一天他突然把这个女孩叫来,指着桌上说:这是一杯毒酒,你喝了吧?旁边的太监说:把她放出去不就完了嘛,你何必把这姑娘弄死呢?唐宣宗说:唉!我也难啊。一方面,唐玄宗当年不是宠爱杨玉环搞得国破家亡吗?我怎么能再犯这样的错误呢?所以我不能要她。可是如果我把她放出去呢,我又会想她,所以怎么办呢?还是弄死吧。
我在几千年之后就想:唐宣宗你自己怎么不去泰国做一手术,自己给自己来个一了百了,你不就不想了吗?为什么为了你那个道理、你那个理想,需要把一个活生生、活色生香的女子弄死呢?这是我们今天的道德观。
陆秀夫负主殉国
如果唐宣宗这个故事我们还觉得是非曲直一目了然。好!那我再给大家看一个例子,你再来断断它到底有没有道理。
在宋代的最后一年,也就是1279年,在广东南边的那个崖山海面上,宋代的最后一支军队被蒙古人打败。
那一天宋代的士大夫陆秀夫穿上朝服,把八岁的皇帝赵昺抱到了船头,然后跟皇帝说:德佑皇帝(也就是宋恭帝)已经受辱,你不能再受辱,咱俩一块下去吧!于是背起皇帝二话不说,跳到了海里。
中国人一直把这个情景给它神圣化,甚至说“崖山之后再无中国”, 觉得这是一个壮烈的殉国之举。陆秀夫的确是一个伟大的士大夫,可他的那个陵墓里有一个特别奇怪的雕像,我不知道你是什么道德观的人,反正我看了心里特别不是滋味。当一个人奋勇地背着一个孩子跳海,而他根本就没有给这个孩子选择权时,我看着那个雕像,老觉得我的道德观受到了一些挑战。
有一天我在微博上就说这个事儿,结果很多网友就不以为然说:那当然得跳下去了,落到元朝人手里这孩子能活吗?没准死得更惨。但是你可能不知道,这个帝昺有一个哥哥,也就是刚才陆秀夫在嘴里念的那个德佑皇帝(宋恭帝),你知道他的下场是什么吗?他被他的太后抱着开门投降了元朝,被掳到了大都,元朝人没有杀他。忽必烈说这个孩子你当和尚去吧。带他到了藏区。在西藏他甚至学会了藏文,这孩子最后成了一代高僧,这是汉人皇帝走得最远的一个人,从来没有一个汉人皇帝在一生中走那么远。他还把很多汉传佛教的典籍翻译成了藏文。
那他最后是怎么死的呢?是他53岁的时候,有一天突然犯糊涂,写了一首诗:“寄语林和靖,梅花几度开。黄金台下客,应是不归来。”这首诗其实也莫名其妙,一个在藏传佛教那种庙宇里面的高僧,为什么写了这一首诗?史料也没载明,但这首诗传到了元朝的皇帝元英宗的耳朵里。元英宗一看,“黄金台下客,应是不归来”,是不是要思故国啊? 这个元英宗也是个很昏庸的皇帝,说那就赐死吧,这才把宋恭帝最后给弄死了。
很多网友说元朝人很残忍,要把宋朝皇帝帝昺抓来杀掉,这事实上就不成立啊。还有人说:杀不杀重要吗?他既然当了皇帝,他就该为社稷而死。好了,我的道德困惑又出来了,这是一个八岁的孩子哦,当他还没有选择能力的时候,你用大家都认为正当的道德的理由来替他进行选择,你觉得这件事儿是正当还是不正当呢?
汪士铎的计划生育政策
我们再往后看,还有很多很多例子,随便说一个吧。
清朝末年有一个人,他也没当什么官,就是民间的一个小秀才,叫汪士铎。这个人是南京人,我在南京还去找过他原来住的那个胡同。这个人在现代的人口学界被称作中国的马尔萨斯。
他写过一本叫《乙丙日记》的书,这个老头以教学为生。日记中就谈到了人口问题。他思路确实跟经济学家马尔萨斯是一样的,他认为国家穷困就是因为人口太多。后半截这老头就说:人口多怎么办呢?
他就提出了一整套的方案,刚开始还有点儿像话,比如说主张晚婚的,男子25岁之前女子21岁之前不准结婚。但凡有人怀胎,如果被人排查出是女胎,就下药给她打胎,这个听着……剩下来的就更不像话了,说看到生下女孩子,干脆弄死就算了。
汪士铎老先生怀着一颗“忧国忧民”的心,在学术上做出了和马尔萨斯先生同样判断的情况下,提出了这样一个解决方案,我不知道我这样说完你的道德观有没有受到冲击呢?为一个正确的事情我们真的能够损害他人的利益吗?为了多数人我们可以牺牲什么
我还记得当年考驾照的时候上的第一堂交规课,教官上来就先给交规下了个定义,他说交规不是一系列禁止性的规定,交规的本质是:在城市生活里的人分享道路的方法。我觉得这个定义真妙啊,确实是这么回事。我们现代人在城市里共同生活,其实我们都是要探寻这样的方法,这些方法有一些基本的规则。
为了多数人的利益,我们可以暂时牺牲少部分人的利益,这个话听起来没错吧?这跟在蛮荒时代里说为了三个人活着可以把一个人吃掉那个道理似乎是一样,虽然强度不同。在一个十字路口这边车多、那边车少,你说警察先放哪个?当然放车多的了,因为你们那边人少嘛。
但是,现代生活的伦理恰恰在告诉我们,为了多数人的利益牺牲少部分人的利益,一定是要有限度的,而且是要有规则的。如果是属于他的权利你根本就不能动。
我想我们不妨参照一百多年前少年理查德·帕克死的那个瞬间,你去想象那个场景,两道选择摆在我们面前:第一道,为了多数人的利益我们什么时候可以吃人?第二道,即使是为了多数人的利益,我们有没有权力去吃人?我不知道你会选哪一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