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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我们聊了一个很古老的话题:但凡要想做成一件事,最最基本的保证,是有一个利益攸关的人对它负责。就这么一个很朴素的道理。为什么?因为只有这样的人,才能够真正平衡短期的、长期的、局部的、整体的各种维度的利益冲突。只有这样的人才能把事做成。
正好,最近我们得到App里上线了清华大学法学院刘晗老师的《法律思维30讲》的课程。里面,就提供了一系列很好的例证。
首先请问,法律是什么?是维持人类社会秩序的最后一道防线。它就是人类社会发展的最终责任人。最终责任人要考虑的维度之多、之复杂,是远超普通人的。这就是为什么法律上的很多说法和做法,普通人不太理解的原因。这也是为什么我们一定要为你生产《法律思维30讲》的原因。
举个例子。刘晗老师是美国耶鲁大学法学院毕业的。他说,在耶鲁的财产法课堂上,第一个要讲的案子,就是1805年的狐狸案。
一个人在野地里发现一只狐狸,就带着猎狗开始追,追了很久终于把狐狸追到筋疲力尽。但是就在狐狸快要被抓住的时候,突然杀出另外一个人,直接拿枪把狐狸打死了,然后就把狐狸拿走了。
那追的人气得要死,肯定不干啊。我追了半天,你来摘桃子,岂有此理,打官司!
如果你是法官你会怎么判?估计你会很为难。两个人都付出了劳动,那个人还打了一枪,付出了一颗子弹,究竟该归谁呢?你可能会根据先来后到的精神,说归先追狐狸的人吧。你也可能根据和事老的精神,说你们都消消气,一人一半吧。
对,日常生活中,我们可能都会这么处理问题。但是,请注意,法官可不是普通人,他是人类社会秩序的最终责任人,他要考虑的东西要复杂很多。
我先说结果:最后法院判定,这只狐狸的所有权属于开枪打死狐狸的人。就是那个最后摘桃子的人。对,这个判决,后来就成了美国法律中物权的一个重要原则——不能按照“追逐原则”,应该根据“捕获原则”。简单来说,就是谁在追不重要,谁拿到手才重要。
为什么这么判?法院有个很长远的理由,就是得考虑人们的预期。你想,如果这个案子里,狐狸的所有权归了追狐狸的人,那么请问,要是有多个人同时追逐一个猎物,那应该归谁呢?还有,什么样的动作算是追呢?也许一个人只是正好路过,他一看这个东西不错,他也说自己在追,那又该怎么办呢?
你看,如果把追逐作为确定产权的原则,那就要乱套,一个东西的产权就是不确定的,就会引发更多争议,法律就丧失了定纷止争的作用。只有按照“捕获原则”,谁拿到手算谁的,那就有唯一的依据。这么判,将来就不容易起纷争。这个判决就会让社会运行更稳定,而不是更纷乱。至于在这个具体的案子中,谁占便宜谁受委屈,根本不重要。200多年前一只狐狸归谁,对人类社会重要么?不重要。
你看,这和我们普通人对于法律的理解不一样吧?我们以为法律的最高准则就是正义。但是法律在运行的过程中,关切的东西正好相反。哪怕是牺牲了个案的正义,也要照顾普遍的、长远的预期。
为什么要这样?因为法律一开始,就是以整个社会为对象来设计的,它服务的从来都不是某一个人或某几个人。
刘晗老师还讲了一个美国的案子,就更违反我们普通人的直觉了。这个案子涉及的可不是一只狐狸那么简单,而是一片矿产。矿产得多值钱啊。
这是1985年,美国最高法院判的一个奇葩的案子。
事情是这样的。根据联邦法律的规定,矿主为了维持自己对矿的产权,每年必须在土地管理局系统里面登记一次,申报材料的截止日期是12月31号之前,否则就视为自动放弃产权。注意这里的措词,是12月31号之前。
有个矿主在12月31号当天才提交材料。这就遇到了问题,究竟“12月31号之前”包不包括31号当天?
矿主认为,按照常识,当然应该包括啊。但土地管理局说,这是国会立法规定的措辞,不包括。
要知道,这片矿产,价值几百万美元,光年收入就100万美元,那可是1980年代,100万美元可不是小数目。于情于理,就这么剥夺这个矿主的财产,也太没道理了。但是,最高法院最终还是判决矿主败诉,这矿没了。
大法官的理由是,虽然这个法律条文非常地笨,对矿主来说也造成了巨大伤害,但法院也不能把日期给改了。“31号之前”就是不包括31号当天。
为啥这么严呢?大法官说,因为你不能只看眼前。如果这一次法院看着矿主太可怜了,纠正了国会立法的错误,那法院也可以在类似情况下,按照自己的理解改动法律中其他关于日期的规定,这就是法院在干涉立法权,是篡权啊。这一次可能修改得很合理,但下一次如果不合理呢?
你看,打官司的人关注的是自己的权益是不是被合理地对待。但是法官关注的是一个更高维度的东西,立法和司法是不是互相越权。法律人更看重的,不是个案的结果是否合理,而是整体的规则是否稳定、统一。法律人追求的,也不是每个案例中的正确结果,而是总体法律运作的最好结果。
美国著名法官布兰代斯说过一句话:“在大多数情况下,法律规则被确定下来,比被正确地确定下来,更重要。”就是这个意思。
刘晗老师的课程里面,还有一个地方,讲了法律思维的另一个特征,就是喜欢终局性,喜欢一锤定音,喜欢永不翻案。
请注意,这不是说,办案子要办成铁案,要不冤枉一个好人,也不放过一个坏人。这是在说,即使冤枉了好人、放过了坏人,也不翻案。
对于我们中国人来说,这是一个很奇葩的思维方式。有错必改,这难道不是最起码的道德要求吗?迟到的正义也比不来的正义要好啊。
但是,法律人不这么想问题。19世纪美国有个大法官曾经有点夸张地说过:“法庭所作出的明确判决,应该被当作无可辩驳的法律真理一样被接受。既判力能使黑的变为白的,弯的变为直的。任何别的证词都不能动摇它所产生的真理假定,亦没有任何证据能减损它的法律效力。”
你听听,是不是特别不讲理,很绝对。为什么呢?
这不仅仅是因为社会成本原因,老翻案社会要付出更多的成本。而是人类社会是动态的,是要往前前进的。
我举个例子你就明白了。比如世界杯足球赛,某一场预赛中,裁判判错了,某个球队因此出局。那球队肯定不干啊,各种申诉,最后也证明,确实是裁判判错了。那怎么办?这个裁判可能被罚,甚至可能永远也不能干裁判了。但是球队的诉求不是要惩罚裁判啊,球队是要能继续比赛啊。
但是不好意思,这不可能。球赛已经按照那个错判的结果继续往前进行搞复赛、半决赛、决赛了。这个结果不能变了。要变要其他球队都得等着你,把官司打完才能继续比赛,整个社会就不能运行了。
这支球队除了自认倒霉,没有任何办法了。道理很简单,社会必须要运行在一个个确定的结果上。为了整个社会的正常运转,个人、局部付出损失,只能抱歉,但是无法更改。对。只有看到人类社会的整体的、长远的利益,你才能理解法律的“终局性”。
今天的最后,再郑重地向你推荐一下刘晗老师的《法律思维30讲》这门课。
这门课,本质上不是在告诉你法律是什么,更不是什么普法教育,而是在说,你应该怎样超越普通人的目光和立场,成为一个能理解规则,甚至是能制定规则的人。
好,这个话题就聊到这里。罗辑思维,明天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