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恒帮你问 | 法学教授刘晗谈章莹颖案

你好,这里是《邵恒头条》,我是邵恒。欢迎来到第二期#邵恒帮你问#。

这周我为你邀请到的驻场导师,是清华大学法学院的副教授刘晗老师,他也是得到《法律思维30讲》的主理人。

最近一段时间,有不少法律案件引发了人们的高度关注,比如下周即将宣判的章莹颖案。

法律跟我们的生活联系特别紧密,但是,一涉及专业问题,比如法官怎么量刑、法条怎么解释等等,法律思维又有不少看似反常识的地方。

今天,我们就请刘晗老师结合热点事件,与我们分享法律思维在案件中的应用。

我们收到的用户提问有100多条,从中我挑选出了跟近期法律界的大事件、大趋势相关的三条问题。以下,是刘晗老师的回答。

回答:章莹颖这个案子,由于是一名中国女生在美国被绑架杀害这样的事情,而且被告人是一名美国男性,因此引起了广泛的关注。章莹颖的家人以及很多中国人,最关心的就是这名美国男性会不会、应不应该被判处死刑。

不过,从法律的角度来讲,该不该判处死刑这个问题,却没法直接根据道理或者情理甚至法理来判断。因为,这里面首先涉及一个问题,就是管辖权。我在《法律思维30讲》里面讲过,法律是特别讲管辖权的,并不是“有理走遍天下”,而是在什么地方就要用什么地方的法律。

那在这个案子里面,最关键的一点就是,这究竟是个联邦案件还是州的案件。为什么这一点很重要呢?我们知道,美国是个联邦制国家,联邦和各州的司法体系互相独立。一个案件,按照联邦法律来审,和按照州的法律来审,结果有时候会大相径庭。

章莹颖案的发生地,是美国伊利诺伊州,这个州的法律已经废除了死刑。因此,如果这是个州的案件,那被告人几乎可以肯定不会被判死刑。

但联邦法律却是保留了死刑的,因此只有这个案件被算成联邦案件,被告人才有可能被判死刑。那我们知道,最后这个案子的确是被算成了联邦案件。但法律上的理由是什么呢?

理由是,联邦检察官提出了一个主张,说章莹颖被绑架的时候,坐上的那辆车,是外州生产的,因此是“州际贸易”(interstate commerce)的工具。

而根据美国宪法,只要一个事情影响到了州际贸易,联邦政府和联邦法律就有权力管。这就是美国法律上著名的“贸易条款”(commerce clause)。

这一点是非常反常识的。贸易条款听起来是跟经济贸易相关,但是从1819年一个叫做Gibbons v. Ogden的案子开始,一步步地扩大解释,最终成了一个包罗万象的条款,为联邦政府扩大自己的权力寻找了理由。

比如一个私人开的旅馆,要是禁止黑人入住,就会被认为是歧视,依据就是这样会影响到州际贸易。联邦政府管制家庭暴力,也是用的这个条款。甚至连美国采取的夏令时制度,都是从这个条款里面找到了法律依据。

所以我要告诉你的是,在章莹颖案件里,涉及到两条关于美国法律的重要原则。

第一,管辖权很重要。在谁的管辖范围内,就用谁的法律,争夺管辖权是实现诉讼目标的兵家必争之地。

第二,法律解释也很重要。法律条文的意思未必是字面意思,因为一个简单的词语可能已经在历史当中被做了重重解释,远远超出了原有的字面含义。

这也是为什么法律条文很难懂。这不是因为词语难懂,而是因为词语背后的层层解释,普通人不太了解。

回答:这个问题很有意思。首先需要澄清的是,无论是在民事审判还是刑事审判当中,陪审团负责的都是发现事实,而不是适用法律。

就拿刑事案件来说,陪审团只负责定罪,也就是判断被告人是不是犯罪了,比如说,被告人是不是的确像指控所说的那样,杀人了。

一旦认定杀人,接下来,依据法律该如何量刑,那就是专业法官的事了。而在解释法律、运用法律这样的问题上,是特别要强调专业性的,这一类问题,普通人是不能置喙的。

在发现事实这件事情上,法官并不比普通人具有更多的优势。

最早的陪审团起源于中世纪的英国,其实就是因为法官是中央派到地方的,不了解当地情况,所以遇上案子总会找被告所在地的父老乡亲或者街坊邻里来问一问,了解情况。这就是所谓的“神仙下凡问土地”。

除此之外,陪审团作出的判断也更利于当地民众接受判决。简单来说,就是“这是你们这个地方选出来的人定的罪,你们得认”。所以陪审团制度是通过吸纳民众参与审判,来增强定罪决断的公信力。

我在得到大学今年夏季的开学典礼上曾经说过,法官和整个司法体系可以把发现事实这个棘手困难的问题,甩给民众代表来承担责任,其实就是把锅甩给了民众。法官只需要聚焦于较为纯粹的法律问题,而不用去处理棘手的事实发现问题,这也有利于提升法官的专业性。

最后,陪审团之所以在美国备受推崇,还有一个原因是程序正义。

简单来说就是,制度的设计者和维护者认为,越是专家越容易有偏见。反倒是不读报纸、不看书的普通人,更容易中立、更容易无偏袒,因为他们就是白纸一张嘛。

当然,这一点也不是没有受到挑战。

比如,很多银行家就特别不喜欢陪审团审判。因为陪审团都是平民组成的,在金融危机的背景下,特别痛恨银行家,反倒不容易中立。

好,以上是法庭采取陪审团制度的原因。不过,其实陪审团远远没有我们在影视剧当中看到的那样普遍。

根据美国律师协会的统计,近年来,民事案件中只有大约0.6%的案件使用了陪审团,刑事案件中也只有不到5%的使用率。

这里面的原因有很多。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是现代法律问题越来越复杂。例如知识产权案件,光是判断事实究竟是什么,都需要专业的知识,陪审团已经越来越难以胜任了。

所以,如果事实发现这件事情本身已经跟法律专业问题密不可分了,陪审团很容易成为一种鸡肋。

回答:这个问题是目前法律与科技这个交叉领域最热门的问题之一。其实,我在《法律思维30讲》的最后一讲有所涉及,这里我再补充一下。

我的观点是,人工智能不大可能完全取代法官。

人工智能可能会取代的,是法官审判案件中的技术性工作。比如检索法律法规和相关案例,协助法官生成判决书,甚至可以在简单、具有重复性的案件中帮助法官批量处理。

但是,要是涉及到疑难案件,特别是需要法官运用自己的“判断力”的时候,人工智能可能就无法胜任了。

这里面我说的“判断力”,指的是在案件事实不那么清楚,甚至法律法规也很模糊的情况下,怎么进行取舍。

这件事并不容易做到,因为法官要在众多的规则里面进行取舍,同时还要考虑社会后果,甚至有些时候还要突破规则,寻找例外,等等这一系列思考过程非常微妙。在这些问题上,人工智能就显得捉襟见肘了。

比如2007年的许霆案,打工青年利用自动取款机的故障,取了17万。这算是民法上的不当得利,还是刑法上的盗窃金融机构?这两种不同的定性,判决结果有天壤之别。

如果算盗窃金融机构,那最少就是无期徒刑。但如果是无期徒刑的话,社会上又会有极大的争议。这个时候,要不要动用刑法里面的例外条款,从轻发落呢?

你看,一个案件里有这么多要考虑的因素,不是简单的算法可以处理的。

当然,你可能会说,技术的进步可以让人工智能也达到这种程度。但请注意,如果技术发展到那种程度,那就不光是法官要被取代,几乎人类的所有工作都会被机器人取代了。

好了,以上就是刘晗老师的精彩回答。听完了刘老师的解析,如果你也对法学产生了兴趣,那么建议你去学习一下刘老师的《法律思维30讲》。我把课程链接放在了文稿的下方。

本周的#邵恒帮你问#就到这里。我是邵恒,我们明天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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