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这里是《邵恒头条》,我是邵恒。
从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生效了。这段时间,《民法典》会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什么具体的改变一直都在微博热搜榜。
我注意到,《民法典》婚姻编的热度尤其高。比如,其中一条关于“离婚冷静期”的条款,你可能也有所耳闻。《民法典》第1077条规定,自愿离婚的夫妻,从申请离婚到领到离婚证,中间至少需要等待30天。如果中途有任何一方决定不离了,离婚的申请将会被驳回。
我注意到,有很多人都在讨论,这样的条款体现出了什么样的价值观。比如说,有的解读认为,离婚冷静期是在干涉婚姻自由。还有的解读认为,这样的条款对女性不友好,因为女性在家庭中相对弱势,常常是家暴、经济争议等等问题的受害者。如果女性想逃离痛苦的婚姻,这样的条款是不是就在设绊子呢?
前段时间,清华大学的法学院副教授龙俊在得到上对《民法典》的婚姻编做过一次解读。他的视角比较独特,因为他不仅是一位民法专家,从2017年开始,他还深度参与了《民法典》的制定,几乎《民法典》每一编的修改他都参与其中。站在一个立法者的角度上,他说,《民法典》的立法者在婚姻问题上做了三个关键的价值观选择。我们可以从他的内部视角来理解一下立法者的考量。接下来,我就一一跟你分享一下。
第一个价值观选择,叫做“婚姻自由”还是“家庭至上”?
很多人认为,《民法典》里的离婚冷静期,潜台词就是劝和不劝离,家庭至上。这显然跟咱们国家的婚姻现状有关,我们国家的离婚率已经连续16年上升了。
但这样的解读,事实上只读出了潜台词的前半句。在龙俊教授看来,完整的台词应该是:对于还有希望挽救的婚姻,《民法典》劝和不劝离;但是对于那些已经死透的婚姻,《民法典》的立场是,给它个痛快。
为什么这么说呢?
举个例子来说,赵敏和张无忌要离婚,其实有两种不同的情形。一种情形叫“协议离婚”。也就是说,赵敏和张无忌都同意离婚,并且还拟好了离婚协议,孩子归谁、财产怎么分、欠的20万算你的还是我的等等,都商量好了。《民法典》里的离婚冷静期,其实只适用于这种双方都同意的离婚情形。
既然双方都同意,那《民法典》为啥还要限制呢?就是怕冲动嘛。你想想,有多少赵敏和张无忌,那都是早上大吵一架,恨不得下午就到民政局办离婚?别说冷静30天了,也许冷静3天,两人就决定不离了。龙俊教授认为,《民法典》1077条的离婚冷静期,正是为了尽量减少冲动离婚的情况所设定的。
但是,除了这种双方冲动离婚的情况,离婚还有另外一种情形:张无忌是一个大猪蹄子,整天在外面花天酒地,回家就“葛优躺”,对家庭责任不管不顾。张无忌想在家里作威作福,但是赵敏早就忍受不了了。赵敏想离婚,奈何张无忌百般阻拦,赵敏也没法说服张无忌一起去民政局办理离婚。
这时候,《民法典》的1077条规定就不适用了。因为对于赵敏来说,唯一离开张无忌的方法恐怕就是打上法庭,走“诉讼离婚”流程。但是这个流程走起来并不容易。
比如说要向法院证明,两个人因为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这个证明过程就有很多严格的条件。在同一个屋子里分房间住不算分居;因为工作原因出差,两地分居也不算分居;中间如果两人短暂复合,又住到一起了,分居时间还得重新算起。诉讼的流程很考验想离婚一方的举证能力。
另外,龙俊教授认为,诉讼过程有多快,很多时候还取决于法官本人的婚姻观。如果法官信奉婚姻应该自由一些,那就相对容易;如果法官信奉劝和不劝离,家庭至上,流程可能会拖很久,甚至有官司打了五六年也没离成的情况。
但是这回,《民法典》在规定离婚的1079条款里增加了一条规定。龙俊认为,这条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诉讼离婚的确定性:这条规定说的是,如果人民法院第一次判定不准离婚,但此后,赵敏和张无忌分居满一年,再次提起诉讼,这时候,法院必须要判离婚。
也就是说,只要能举证证明两人分居一年,而且上诉两次,这个婚肯定能离成。这就是龙俊教授说的后半句潜台词:对于死透的婚姻,让它死得更痛快一点。
如果把1077的离婚冷静期,以及1079条款结合起来看,我们对《民法典》的婚姻价值观可能有不太一样的认识。龙俊认为,总体来说,在婚姻自由和家庭至上这两者之间,《民法典》仍然倒向了婚姻自由。
好,这是《民法典》做的第一个价值观选择。
第二个价值观选择叫做,男女平等,还是优先保护女性?
《民法典》婚姻编里,哪一条涉及了这一点呢?离婚补偿。
咱们回到赵敏和张无忌的故事。赵敏平时任劳任怨,不仅要上班,还要带孩子、照顾公婆、准备饭菜、打扫卫生,而张无忌啥都不做。赵敏为这个家庭的付出要远多于张无忌。
针对这样的情况,过去的《婚姻法》规定,夫妻一方因为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义务比较多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也就是说,按理说,如果离婚,赵敏和张无忌在平分财产的基础上,还可以向张无忌要求额外的经济补偿,这部分钱是为了补偿赵敏过去为家庭的付出。
但是,这条《婚姻法》条款,却被称为是“束之高阁”的条例,几乎没有用武之地。为什么呢?因为《婚姻法》这条规定有一个前提,那就是,赵敏和张无忌在婚姻当中,财产得是分开管理、各花各的钱,才能申请离婚补偿。
如果两个人一直都财产共有,两人的钱一直一起花,那么从法律的角度就认定,两个人在婚姻当中的关系是平等的,不存在一方的付出比另一方多的情况。
所以此前《婚姻法》规定,只有在两人分别管理各自财产的情况下,离婚的时候,赵敏才有要离婚补偿的权利。但事实上,中国家庭大部分都是把钱放在同一个账户里,很少有分开管钱,你花你的我花我的。所以这项条款,形同虚设。
这对于又工作、又要照顾家庭的那一方就不太公平了。咱们算一笔简单的账,张无忌一个月挣10000元,赵敏一个月挣2000元,财产平分,每个人获得了6000元。但是你不想想,赵敏在工作的同时,还要照顾孩子、照顾老人,相当于打了两份工。她给家庭的贡献是2000+10000 = 12000元。两人财产对半分,赵敏拿到手的应该是11000元,而不是现在的6000元。所以原来《婚姻法》的条款对于照顾家庭的那一方,不太公平。
但是现在不一样了。新的《民法典》婚姻编1088条款,把过去《婚姻法》里面对财产制度的限制条件给拿掉了。只要赵敏是平时照顾家庭付出更多的那一方,那么离婚后,赵敏就有权利向张无忌申请额外的离婚补偿——不管婚姻当中,两人是不是财产共享。
龙俊老师认为,这个改变反映出《民法典》从过去的男女平等,稍稍向优先保护女性倾斜了一些。
从现实情况来看,虽说男性现在参与家务、照顾孩子的情况越来越普遍了,但是总体来说,女性仍然承担了绝大部分家庭事务。有的女性,为了家庭而牺牲了在社会上的未来发展,还有的女性边工作边照顾家庭,在外面顶起半边天,回家又顶起全部天。无论是哪种情况,新的《民法典》都进一步保障了女性由于为对家庭付出而获得补偿的权利。
好,这是《民法典》在价值观上做的第二个选择。
接下来我们说第三个选择:婚姻安全,还是交易安全。
这两个词这么放在一起,肯定很难理解。别着急,听我解释。这个选择涉及的,是婚姻里的债务问题。
赵敏和张无忌要离婚,但是张无忌欠了一屁股债,离婚的时候这笔债务是完全算张无忌自己的,还是说赵敏也应该承担一部分?
这个问题听起来似乎不复杂,但是在现实中,这类问题非常棘手,无论是立法者还是法官们,都对这类问题很头疼。
头疼在哪呢?
按照《婚姻法》原本的规定,一笔债务算不算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取决于这笔钱有没有用于夫妻两人的共同生活——比如买房、给孩子交学费、赡养父母等等。但问题是,证明的过程并不容易。比如谁来证明钱用在了哪,就有不少分歧。很多法院认为,需要债主来证明,借出去的钱是怎么花的,但债主哪知道呢?所以在这条原始规定下,常常会出现一个情况,张无忌借完钱,把钱都转给了赵敏。但是却对债主撒谎说,钱被自己花得一毛不剩,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而自己也没钱还债了。
这么一来,相当于张无忌和赵敏联手把债主给坑了,这就是“交易安全”受损。
所以后来为了避免这种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一条司法解释,维护债主的权益。这条司法解释大大降低了债主举证的难度,大意是说,只要债主证明,钱是在张无忌和赵敏还没离婚的时候借给张无忌的,那么这笔欠款,就算是夫妻两人的共同债务。除非是有一些特殊情况,比如说张无忌在借钱的时候就跟债主说好,这笔债我自己担,不要牵连赵敏,或者说当时张无忌就说明,我跟赵敏财产是分开的。当然,这些特殊情况非常少见。
这条司法解释是2003年出台的。起初,运转良好。但龙俊教授指出,在过去10年里,这条司法解释开始遇到问题了。一个常见的问题是什么呢?叫兄弟联手,掏空前妻财产。
假设张无忌是一个富豪,离婚的时候不得不分给赵敏5000万财产,张无忌对此非常不甘心。于是他找到自己的好兄弟,让好兄弟伪装成债主,声称张无忌欠了自己1个亿。这笔债务是赵敏和张无忌还没离婚前发生的,赵敏因此要承担连带责任。这么一来,赵敏离婚分到的财产不得不用来还债,5000万通过好兄弟的手,又回到了张无忌手里。
在这样的案例当中,债主的利益得到了保护,但是夫妻的“婚姻安全”却受到了损害。你可以理解为,结婚成了一件“不安全”的事,因为婚姻而要无端背负巨额债务。
那为什么近10年间,这种问题才多起来呢?龙俊教授说,原因是民间借贷放开了。正规的金融机构放贷款,当然不会跟借款人勾结,欺骗借款人的配偶。民间借贷放开后,借款的渠道越来越多、越来越杂,一些心怀不轨的人更加有机可乘了。
所以你看,在法律上,交易安全和婚姻安全是一个两难困境。要么出现夫妻联手坑害债主的风险,要么出现兄弟联手坑害前妻的风险。要同时规避这两种风险实在是太难了,总是免不了顾此失彼。
那么在这个两难困境上,《民法典》婚姻编是怎么抉择的呢?
龙俊老师解读说,民法典最终采取了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夫妻债务的一个解释,这个解释简单来说,“全面倒向婚姻安全”。绝大部分情况下,一个人的债务都被推定为是个人债务,而不是夫妻的共同债务。
对于债主来说,这意味着,如果把钱借给张无忌,那么一旦张无忌和赵敏离婚,张无忌能用来还债的资产大概率会发生缩水。因为赵敏可以既分走张无忌的收入,又不承担张无忌的债务成本。所以在借钱的时候,债主就应该采取措施,做好风险的规避。比如说,要求对方以夫妻一部分共同财产做借钱的担保。
当然,现实情况肯定比这要复杂很多。但《民法典》总体的大原则已经很清楚了:两害相权取其轻。从《民法典》的角度来看,不能让弱势的配偶承担风险。
这个决定背后的考虑是,债主的典型画像是商界精英,而弱势配偶的典型画像是家庭妇女。这两类人相比,谁在面对风险的时候,有更多的资源和手段去防范和处理呢?那肯定是商界精英啊。
所以你看,在夫妻债务的问题上,《民法典》最终选择了保护婚姻里的弱势一方,按照当前的情况来看,这个弱势方大概率是女性。
好了,《民法典》婚姻编当中的价值观选择,我就为你梳理到这了。回顾一下,婚姻编所做的选择,主要有以下三个:
1. 在“婚姻自由”和“家庭至上”之间,《民法典》大体选择了婚姻自由;
2. 在“男女平等”和“优先保护女性”之间,《民法典》稍稍倾向于优先保护女性;
3. 在“婚姻安全”和“交易安全”之间,《民法典》全面倒向于婚姻安全。
我还要特别感谢一位得到大学学员,大道政通律师事务所的史文婷律师。她为我做这期节目提供了重要的专业支持。如果你想了解跟婚姻相关的法律实践问题,你可以在得到锦囊搜索“史文婷”,查看她提供的各种实用的专业建议。
好了,这就是今天的《邵恒头条》。我是邵恒,我们明天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