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8期丨看不懂的英美法

首播于2014年6月27日

有些规则,咱们看得懂,可惜难学到。

刘学

《大法官说了算》何帆
《英美法原论》高鸿钧 程汉大
《批评官员的尺度》[美] 安东尼-刘易斯    

感谢各位来到罗辑思维捧场,今天我们共同去面对一个非常艰深、非常专业的话题,叫英美法系,也就是今天主要应用在英格兰和美国地区的那个法律体系。你可能觉得奇怪,为什么要说这个呢?这跟我们当代中国人有一毛钱关系吗?

先别着急,罗辑思维从来不讲无缘无故的话题。至于为什么要讲,先卖个关子,一会儿向大伙交代。

英美法系这个话题,对我们来说太艰深了,虽然罗胖自己当过什么法制节目的制片人,我们本期节目的策划人刘学先生也本科读的是法律专业,但是我们仍然觉得这个题目很难。所以我们读了书,请教了高人,反复开会,最后是策划案六易其稿,才敢端出来跟您分享。

顺利夸一下我们的内容团队,我们有着旺盛的好奇心,任何事物只要它足够奇葩,从我们的日常生活经验当中无法直觉地得出结论的,我们都非常有兴趣上去琢磨一下,从现象到本质把它理解一下,直到我们自己觉得已经言之成理、持之有据了,我们才会端出来跟大伙儿聊一聊,这就是我们死磕自己,愉悦大家的精神。

你可能会注意到,我刚才的言谈当中用了一个词,叫奇葩,英美法系是人类法律体系当中的奇葩,是个另类。那请问正常的法律体系什么样呢?正常的法律体系就是有法律,有成文的法律。你翻开任何一本法制史的书,它都会告诉你,人类现在最早的是乌尔纳姆法,这是西亚的苏美尔人在距今4000年前应用的法律。

我们中学历史教科书里给你看到的是公元前1800年的汉谟拉比法典,对呀,所有的文明虽然是独立发展,但只要文明到了一定的程度,它都会形成成文法典。比如说中国人就有唐律疏议,巍巍的丰碑;印度人有所谓的摩奴法典,古罗马人有所谓的十二铜表法,拜占庭帝国有查士丁尼法典,都是有成文法的。

其中最重要的现代化的里程碑,是由拿破仑来干的。拿破仑临死的时候,自己就讲了一段话,他说我这辈子很多人说我打胜仗,打胜仗有什么了不起呢?只要打一场败仗,比如说滑铁卢,此前的胜仗都归零。我这辈子做的最重要的贡献,是为法国留下了一部《拿破仑法典》。拿破仑大家都知道,是1799年11月18号雾月政变上台的,当天晚上他就宣布要起草这部《拿破仑法典》,其中最著名的是拿破仑的民法典。

从整个起草的过程当中,你都可以看出,所有的法典法律体系有两大特征。第一,是它是当时的精英对未来社会运行规则的一种理性设计和构想。比如说拿破仑当天就指定了四个老头,都是60岁以上的,都是业界的成名前辈,来负责起草。花了四个月时间,把草案给拿出来了。

然后光你们四个人的智慧哪儿行啊?他征集了一个法典的审查委员会,然后拿破仑自己是屡次参加会议。现在据记录,一共开了102次会,拿破仑自己作为主席,起主导作用参加的有57次,而且经常有非常重要的发言。所以他的设计出来是非常漂亮的一个法律体系,包括他的用词之优美,行文思路之严谨。

有这么个传说,法国有个著名的作家叫司汤达,就是写《红与黑》的那位。他在写他一生中文笔最成熟的那部小说,叫《帕尔马修道院》的过程当中,不管有多忙,每天一定要抽时间去读几条法国民法典。那他为啥呢?他可不是为了给自己普法,他是为了学习法典当中那种严谨的、典雅的行文方式。

你看,一个作家居然要到法典当中找自己的语感可见这个法典写得有多好。

当然,法典系统也有它自己演化的路径。到了19世纪末,德国人又用他们特有的那种严谨精神,搞出了德国民法典,这又是法典系统的另外一个高峰。但是不管怎么说,法典系统的一大特征,就是精英造法,是社会自上而下的公布一套规则体系。

那它第二个特点,就是它总是某个时代权力的背书。你看拿破仑为什么那么着急啊?雾月政变刚搞完,当天晚上就宣布编纂法典,因为他几年之后要干一件大事,1804年他要当皇帝。你看,1804年的3月,他颁布了法国民法典;1804年的11月,他就加冕成为法兰西帝国的皇帝,他是为了干这个事的。

你理解了大陆法系法典系统的这两个特征,再回过头去看我们今天的主题英美法系,你就会发现真的是奇葩,真的是不可理解。因为我们中国人,虽然说古代叫中华法系,现在叫社会主义法系,但不管你取哪个名字,我们的基本逻辑和大陆法系是通的。你看,我们自己现在也在搞民法典,是这个系统里的。

我们看到英美法系它也有两大特征,按照我们刚才讲的逻辑。第一条,人家没有成文法典,所有的法律都是层累的,按照一个一个的惯例积累下来的。甚至你往前追溯,能够追溯到很野蛮时期的,什么日尔曼习惯法,跑到那儿去了。而今天,它也没有一整套法律体系,英国人连套宪法都没有,美国人好歹还有个宪法,对吧?这我们中国人就很难理解。

你如果嫌法律很麻烦,那我们老祖宗刘邦也有智慧,说我们约法三章,秦朝的法律太麻烦,约法三章,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命,这也叫成文法。再短,它也是有法典,有金口玉言啊,对吧?一个没有成文法的法律体系,怎么理解?

当然,有些学法律的朋友可能会反驳,说英美法系里面有成文法,有制定法,没错,但那只是法官和律师的参考手册,它不是金口玉言的法律。你看我们现在中国人讲法律,有那么几句话,以事实为依据,因法律为准绳。英美法系里的制定法,可没有准绳的意味,它仅仅是参考,因为他们的整个系统,是以法官为中心,很多时候都是当庭自由心证的结果。

那第二个特点呢?就是它也不是哪个权力的背书,因为你都很难找到它的渊源。有人说从诺曼底公爵1066年登陆英国开始算吧,一直算到今天,它都是这样积累下来的,它没有一个戛然而止,没有一个里程碑意义的事件,它就是这么历朝历代堆出来的一个法律体系。所以这个东西我们很难理解,它怎么玩得转呢?人家就偏偏玩得转,不仅当年玩得转,在现代化社会生活如此复杂的情况下,照样玩得转。

其实在近代化之前,英国人自己也有过怀疑,当时著名的思想家叫边沁,他就提出来,说我们英国人这套法律上的玩法太Low了,几百年的习惯法慢慢堆出来的,要不我们改了它,我们学欧洲大陆,也玩制成的成文法好不好?那玩意儿多清楚啊,规则也清楚,人民也好学习,也好管理。

但是当时没人听边沁的,就这样近代化的潮流就滚滚而来,两个法律系统,一个英美法系,一个大陆法系,各自适应时代,各自成长,结果几百年之后都长成了参天大树,庞然大物。这个时候再想改回来,再想合流,门儿都没有,因为它在最底层的思维方法上就是岔开的。

那英美法系的历史渊源应该追溯到哪里?现在看,应该可以追溯到1066年,这就是法国的诺曼底公爵威廉征服英国,他在英国历史上的位置就叫征服者威廉,威廉一世。

等这个外来王权来到英国的时候,他发现他面对的情况是,当时英国有一个强大的自治传统,到处都是小领主,什么公侯伯子男,各种各样的贵族老爷,他们在自己的领地上,早就有自己的习惯法。

当然那些习惯法有的很Low了,包括神判法,就是你是不是贼啊?是不是贼不知道,拿手到火里烧一下嘛,让上帝定,上帝觉得把你手弄伤了,那你就是贼,咱们再判你。当时很多东西就这么Low,但是没办法,那个时候就这样,这是当地的风俗习惯。

那你征服者威廉来了,你作为一个新一代的王权,你怎么办?我给大家打一个比方,就相当于一个大的集团公司,突然董事会决定给它空降一名CEO。这CEO来了之后发现,我的个老天,这集团公司200多个分公司,每个分公司业务都不一样。现在秘书拿一个文件来了,说总经理你签字吧,今年的年终奖,你看你怎么发?

那理论上讲当然存在两种可能,第一种就是今年我按我一朝天子一朝臣嘛,我来定规矩,按我的规矩来发。但是要知道,你初来乍到,你又不了解情况,各个分公司的情况又不一样,各种人际关系、恩怨纠结你又不清楚,两眼一抹黑,你怎么定规矩啊?所以最理性的这个空降CEO的方法就是,那就按去年的来吧,按照大家习惯的来吧。

当年威廉一世面对的情况也是一样,那么多领主老爷,都按照自己的习惯法来判。那这样,我给你们派一个王家的巡回法院,到各地去。那巡回法院到了当地,当地如果判案子的话,固然要给王权面子了,你是国王派来的,你当法官,您上座。但是案子怎么判,还是得听我的,因为你不了解情况嘛。突然抓一个人,这是不是贼?你说他是不是贼?你哪知道?

所以你得让我们当地的什么士绅,一些有威望的人、有文化的人,让大家信服的人出来组成陪审团,然后我们觉得商量一下,是贼,那你说是不是啊?那你王权也要识相嘛,你们都这么定了,那就听你们的吧,然后我来签字盖章。

你看,这就是一个玩法,跟现代社会我们刚才讲的那个空降CEO的总经理是一样的,你要想控制,这个时候你不是给大家定一个一体的规则,而是我派巡视组,派工作组到各个分公司来谈今年的年终奖金的问题,有什么委屈,有什么要变动的,有什么不平之鸣,你们报上来,我们临时做判断,在过去的基础上,一点一点地改。只有这个改法,我才能把中央的权威,总公司的权威树立起来。而不是一开始就给大家立一套全新的规矩,那下面不就乱了套了吗?

征服者威廉遇到的情况和今天的情况一样,所以判例法、习惯法,这种层累的法律方式,就这样一点一点地从公元1066年,就这样积累到了今天。

说到这儿,我们应该把前面卖的那个关子给各位说清楚了,为啥罗胖这一期要讲英美法系?

其实关注罗辑思维视频的人都知道,我们有一个巨大的主题,很多期都会讲到,就是我们这一代人身处在互联网文明的黎明时分,我们的前面是信息文明社会,那个社会我们很陌生,过去的很多经验、法则、玩法,现在都不奏效了。而未来的那个前景又没有人能给我们勾画清楚,很多人告诉我们,有巨大的不确定性,那你说怎么应对?我们的立身处世的方法和行动策略应该是什么?

在第二季罗辑思维视频当中,我们很多期节目都在讲这个问题。归纳起来,我们主张一种行为方式,那就是面朝过去,得有个基础;背朝未来,得有份谨慎,然后立足于当下,把当下最该干的事干好。用俗话讲,叫脚踩西瓜皮,滑到哪里是那里,用这种策略生活,才是最聪明的方式。

说到这儿你可能有感觉了吧?对,英美法系几乎就是这样一个法律系统。那这期节目,我们就要往下追问了。那请问,一个社会具有什么样的条件,哪些要素,我们才可以这样玩呢?接下来给你讲英美法系的故事。

刚才我们说到,大陆法系是人类用强大的理性构建出来的巍峨大厦。而英美法系呢?看上去毛病很多,一地鸡毛,一锅粥,一团乱麻,但是它有一样天大的好处,就是它是活的,它可以生长,它可以面对未来因时应变,具有强大的创造力和生命力。

说到这儿,很多中国人会感兴趣,对呀,那怎么打造一个有生命力、有创造力的系统呢?我的公司也想这样做。所以研究英美法系,可以给我们很多灵感。

琢磨完英美法系之后,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一个结论,就是它至少应该有三部分的构成要素,其中第一样,就是合适的人。

我们经常讲一个道理,规则是由人定的。可是反过来讲,有什么样的人,才有什么样的规则,如果人不对,引进什么规则,那会被玩坏掉的。在中国历史上这样的事还少吗?

我曾经见过一个律师,我就问他,我说你能不能用一句话,把英美法系的特征给我说出来?他想了想说,英美法系相信人,而大陆法系只相信规则,不相信人。你看,这个是很有趣的一个分别。

相信规则和相信人都可以完成法律的任务,就是判断事实。我们举个例子讲,有一个小伙子,宣称我爱上的一个姑娘。那请问,怎么判断这是不是事实呢?大陆法系的玩法,就是拿规则去验啊,用测谎仪,测你的肾上腺素,见这个姑娘瞳孔放大多少,出汗率增加多少,来判断。这个判断也行,但是它价格昂贵,成本很高。

如果用英美法系的方法,很简单,上什么仪器啊?所有的人都生活在社会系统当中,周边的人看着呢,你小伙子是不是爱上那个姑娘,周边人心里门儿清。很多人声称自己是奸情探测器,谁跟谁稍微有点情况,马上就能得知,我们身边这样的人还少吗?那你问这样的人不就得知了吗?所以这是英美法系的玩法,它相信人的判断。

但是反过来说,相信人的判断,这人就得值得相信。如果没有值得相信的人,英美法系的这个玩法就玩不下去。举个例子来讲,我们很多中国研究教育的人,非常羡慕美国的那一整套高考制度。你看,人家是把学生历年的成绩都计算在内,把参加社会活动的成绩也计算在内,把很多名人的推荐内也计算在内,然后综合考量,决定这个学生能不能上这个大学,堆吧?

可是你能够想象这套玩法医治移植到中国来吗?很多稍微明白点儿中国国情的人都知道,绝对不可以,中国只能一考定终身,只能搞一刀切。就拿推荐信来说,其实我罗胖子也写过这样的推荐信,很多人说,罗老师,我要考美国哪个学校,给我写一个推荐信吧。我说你这种事就不要来烦我了嘛,你自己写,夸多好就行,我给你签个字就完了嘛。

我当时该觉得自己是一片善心,是与人为善。但实际上如果每个人都这样干,确实,我敢说,中国几乎每个人都这样干,那不就成了一个撒谎的系统吗?那推荐信的作用又体现在哪里呢?我的一个大学老师朋友就跟我讲,很多美国人就质问他,说你推荐学生,怎么每次学生都是你生命中最好的学生啊?哪个到底是你生命中最好的学生啊?你不是一个撒谎的人吗?

再比如说,我们能把他中学期间,每一个学期的成绩都考虑在高考成绩当中吗?如果这样做,可以想见,班主任、任课教师家的门槛,会被踏平,送礼、搞不正当竞争,在中学期间就会开始,我们不要害了那些园丁好不好?会把每一个老师都变成贪官污吏的。这就是一个制度性的不适应,和人性的不适应。

就她今年的中国高考来说,有一个学生高考路上见义勇为,很多舆论说,这样的学生好啊,人品好,应该保送。如果我们敢把这一条定下来的话,明年会发生什么情况?可以想见,很多家长都会去冒充歹徒的,让自己的儿子搞见义勇为,我挨一刀,儿子如果能保送大学,我中国式父母,我认了。

如果这样的规则搞到中国来,它一定会演化成这样的情况。所以如果人不可信,那套规则体系就玩不成。

相信人,可不仅仅指的是相信普通人,也包括相信那些法律的执行者,也就是法官。在英美法系里面,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是很大很大的。

比方说,在美国我就听说过这样的事,你不要以为美国所有的案子都是重床叠架的结构,都要召集大陪审团,都是很高昂的审理成本。不一定,有的案子非常简单,就是法官当庭审、当庭判,当时得出结论。比如说交通违章罚款,如果你不服警察局的判断,怎么办?上法庭,打官司。

你可以跑到法官那儿说,跟法官讨价还价,你知道吗?你说我是初犯,我家庭情况不好,能不能饶过我啊?法官如果当时相信你,他真的就有权力把1000美金的法官改成50美金,当场就把你给饶了。

你可以想象,这样的场景放到中国来吗?如果中国也玩这一套,那法官,你不是把他往监牢里送吗?你就把他逼成一个贪官污吏嘛。各式各样的请托来了,他自己怎么抵挡得了?

再比如说,美国的移民局官员经常要去判断一种情况,就是这两口子是不是假结婚,是不是通过结婚的手段达到移民美国的目的呢?那请问你咋判断呢?在大陆法系国家,结没结婚,你们的婚姻状况,就看有没有那张纸嘛,对吧?中国前两年房地产政策搞得很多人假结婚、假离婚,那请问你怎么判断?那没办法。

但是英美法系下,不,他有自由裁量权,有自由心证。所以移民局的官员经常是大清早去敲人家夫妻两口子的门,然后进门就开始看,说你们俩怎么不睡一块儿啊?如果不睡一块儿,你们俩是不是真夫妻呢?我可以问问周边邻居,说你们俩平时看起来像不像两口子?如果邻居再做出对你们俩不利的证词,移民局官员当场就有驳回你移民申请的权利。这就叫自由裁量权。

再比如说中国人办到美国的签证,经常就莫名其妙被驳回,也不知道什么原因。我前几年听过一个广播节目,有一个主持人就拼命问对面的那个移民局官员,你们依据的到底是什么?规则一点儿都不清晰。对方反复说,我们依据的就是法律。他反复在那儿说我依据的是法律,但这边的主持人永远听不懂,他讲的法律是什么意思。

对,那就是英美法系的法律,一个移民局的官员,一个签证官,他就可以根据你当场的表现做出决定,而不需要其他。你看,这个司法体系其实是非常省成本的。

可是这个成本要省,我们都知道,它得有一个基础,就是人是可信的。当然我们并不是讲,说英美法系里面的公民,每一个都可信,没有人撒谎,这也不可能,不现实嘛。但是它至少社会上有这样的一个氛围,就是每一个人独立的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他有一份荣誉感。而且所有的人在互相之间,都形成一种监督效应,它是一个监督的社会诚信网络。

举个例子,日本人在东京有一个规定,就是你买车,你必须有自己一个车位,你只有有一个车位证明,你才能买车。假设一个中国人移民到日本,他会怎么办?我没有车位,没有车位,买张假的呗,街头上到处都办证,东京没有回北京来办呗,办一张车位证明,然后去买车。

所以很多中国人就不解,问这日本人,说你们为啥不这么办呢?他们查得又不严,这法律漏洞很多。日本人就奇怪,说这么办好像也行,但是我没法混啊。如果我没有车位,我非要买个车,我的邻居会怎么看我呢?我公司的同事会怎么看我呢?如果这样,我以后还怎么混呢?你看,这就是社会监督网络的作用。

所以说,如果人不对,想玩英美法系的那一套玩法,你是根本玩不下去的。所以,这是英美法系的第一大要素,人得对。

构成英美法系的第二个要素,是法律共同体以及相应的集体荣誉感。如果在大陆法系国家,比如说法国、德国,你一个学生,只要你学的法律,然后你通过了相应的考试,你就可以进入法官这个公务员体系,然后逐级晋升就可以了,跟中国的情况类似。

但是如果在英美就没有这么简单,你想在这伙人当中混出头,对不起,你不仅要受相应的学制教育,而且要像师徒、父子那样的关系里面混很多年,你才能出得来。有点像中世纪的那个行会的感觉,因为它复杂,它是判例法,大量的法律内容都需要常年的经验积累,你才能够胜任这份工作。

比如说在美国,法学院是不会招本科生的,你必须四年本科毕业之后,然后才能考法学院;又是三年,再毕业之后,你这时候只有两个选择,第一去当律师,而且从最普通的律师干起;第二,去选择当法官的助理,而且这必须是最优秀的学生。

美国著名法学院的学生毕业之后的第一选择,99%的人都是选择当联邦法官那儿去当助理,其中最优秀的36个人,可以到联邦最高法院的大法官那儿去当助理。比如说现在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首席大法官罗伯茨,他就是前一任首席大法官伦奎斯特当年的助理。

这种关系就有点师徒父子的关系,虽然只有短短的一年,但是那些法官平时都跟圣人似的,也不跟外界打交道,天天跟助理混在一起。

美国法律界有这么一句话,说这样的关系,是除了恋爱、婚姻和家庭之外,最亲密的一种关系,师傅和徒弟之间,天天就在那儿商讨法律,怎么撰写判决词,就干这些事。所以伦奎斯特死的时候,罗伯茨那个时候还没当首席大法官,是抬棺人之一。

你看,这就是师徒父子式的关系,他们之间是一个共同体。这个感觉有点像我原来在的那个新闻界,如果你在北京,如果你是人大新闻系毕业的,那相互之间见到会会心一笑,这跟在上海新闻界复旦新闻系毕业的,那是一样的,大家觉得我们是一个共同体。其他大学毕业的,混得再好,大家也是另眼相看,我们是一伙的。

那请问这一伙有什么好处呢?有好处,因为他们相互之间有荣誉感。比方说,如果是判例法,就是法官可以造法,那请问,如果来几个混蛋怎么办呢?我当年琢磨这英美法系的时候,心中就有这样的疑问,法官可以造法,那混蛋岂不是可以造混蛋的法律?他就是偏执,就是坚持对某个事情的认知,那不可以造成大量的法律上的不公吗?

对,如果你考虑到他是一个法律共同体,这个担忧就没有了。因为每一个法官不仅要对这个案子负责,还要对自己的职业生涯负责,更要对自己在这个共同体当中的声誉负责。

所以你看,英美法系的法官,他们甚至有一些很明显的外在特征。比如说英国的法官头上戴的那个假发,据说英国的法学院毕业之后,很多学生收到的第一份大礼,就是亲朋好友送给他的那一顶假发。

可是别觉得新假发是好的,新假发才不值钱呢,假发必须是又破、又旧、又老才值钱,因为证明你在这一行干的时间久,但是相互之间他们都有一个识别的标志。

那有这样一个共同体有什么好处?我们此前的节目曾经讲过,詹姆斯一世,这是17世纪初的一个英国的国王,他曾经就到大法院去审理案件,说我也来过过这个瘾。

当时英国的首席大法官叫科克大法官,就说这个案子您还真审不得。这詹姆斯一世就说,我怎么审不得?我是国王。科克就说,您当了国王,那固然是有很广博的知识,也有很好的人品,但是对不起,这活儿您干不了。

这活儿它可不是常人用自然理性可以干得了的,请注意,他这个时候讲了三个词。第一,它需要人工理性;这是一种艺术,这是第二个词艺术;第三,这需要长期的学习和训练,你才能干得了。说白了,我们是一伙手艺人。

你看,手艺人精神,实际上是英美法律共同体当中一种非常强悍的精神。因为这么一大团乱麻似的法律地业务,你要想搞清楚,首先你得耗时间吧;而且既然是法官造法,他每一个人都得根据当时情况做出自己的判断。如果没有一种手艺人的创新精神,你怎么能做得到呢?

所以你看,英美法系的法官他是艺术家,而大陆法系的法官他更多的像个职业经理人。职业经理人,你只要有相应的知识,然后手一定规矩,你就可以干得好。

可是一个手艺人就不一样了,你看一个木匠,他也许造的每一把椅子都有一点点改进,但这个改进又不足为外人道,但是他可以和他的徒弟往下传下去,所以它是一种随时随地的创新系统,这就是法律共同体的好处。

说到这儿,我们就可以得出第三大要素,就是它随时随地的生长。一个系统只有它能生长,我们才能说它有创新力。

刚才我们讲到英美法系的第三个要素,也是它最重要的一个特征,就是它能成长,可以像生物一样的自我更新和演化,可以因时应变。当然这里我并不是说英美法系就好,大陆法系就不好,没有这个意思。大陆法系作为一个法律系统,它能够持续这么长时间,而且还在应用,它当然有它的好处,比如说它规则清晰。在法国的法律学界就有这么一句话,说如果把法国的民法典能更动一字,你就是法学大家。所以它有它的好处。

但是英美法系呢,它是为了应对更复杂、变动更剧烈的社会环境而适应的一种法律系统,尤其是在现代社会,我们知道互联网带来的各种各样的社会的重组、变化特别剧烈。所以英美法系带来的生命力和创造力,这个时候就显现出它优越的一面。

给大家举个例子,很多中国股民都抱怨,说中国有很多好公司,但是他们就是不在中国的A股上市,非要跑到什么美国的纳斯达克,挣那么多钱,又不跟中国股民分。所以李彦宏,像百度的老板,那是个汉奸,我真看到过这样的言论。

但是你这是好冤枉百度的好不好?人家百度不是不想在中国A股上市,是你当时的规则让人家办不到嘛。中国的股市规定,中小板上市,你至少在上市前三个会计年度,你要实现盈利,而且净利润不得低于3000万人民币。

百度是2005年上市的,它2003年才实现盈利,这一就不合格。而且一直到它上市的时候,它的总体的净利润,不过30万美金,它不合你的要求,它怎么在你这儿上市呢?它不得不去跑到纳斯达克去。

当然你可能这时候又会反过来归罪中国的证监会,说你怎么定这么一个不合理的规则呢?但是你又在冤枉中国的证监会了,它不得不这样定啊,这是保护中小股民,让那些试图混水摸鱼,把股市当提款机的那些坏公司排除在我的门槛之外,我这是一个非常良善的规则设立。所以从这个矛盾当中,您可以看得出两种规则设定思路之间的区别。

英美法系里面有一句话,说整个英美法系的生长,叫阿耳戈之船。这是古希腊神话的一个传说,说一艘船它离开港口的时候是这个样子,但是它在航行过程当中,每一块木板都可能腐坏。那腐坏就腐坏呗,就换呗。每一颗钉子都可能被起下来,然后重新一颗新钉子钉上去。等它返航的时候,再次回到港口,它每一颗钉子、每一块木板,可能都跟出发的时候不一样了。但是这艘船还是阿耳戈船,它没有变。

你看,我们人的每一个身体也是这样,每过一段时间,我们的每一个细胞都死过一轮,然后又新换了一轮,但是我还是我,5岁时候的我和41岁时候的我,没有什么区别啊,它还是我这个主体,但是我在变化。它强调的就是这个变化的精神。

前面我们提到的英国那个科克大法官,他也打了一个比方,他说英美法系的特征叫旧田生新谷。田还是那块田,但是里面长的庄稼是一年换上一大茬。

说到这儿,你就可能理解,为什么我们前面讲的第二个要素是那么的重要,为什么法官和律师的共同体,是这套系统、这个制度的一个灵魂,因为他是手艺人。

既然是有一批手艺人精英来执行这套规则,它就可以产生两个后果。第一个后果是,它可以因时应变,让每一个人的创造力不断地叠加到这个系统当中,对吧?手艺人从来都是这样,一个有尊严的手艺人,在做任何一款新产品的时候,他都不甘心像大工业机器化生产那样,每一款都一样,都有一个标准,他多少要往里面放一点点的匠心。

给大家举个例子,来,把那肥皂给我。你看,这是我们前不久刚卖的一个,罗胖卖的一个图书包,里面搁了一个小礼物,叫罗胖减肥皂,这是阿芙精油,就是雕爷给我们量身订做的。当然这不是广告,因为这东西已经卖完了,现在你想买也买不到,我只是说这个例子。

我们当时在跟他商量这款产品里面很多细节的这种创新,当我们都商量定了,我们已经走了,突然我们拿到这个产品的时候就发现,你看这个盒这儿有一个小字,叫“抽我”,就是可以把它抽出来。但是“抽我”在北方方言当中大家都知道那个意思,就是抽嘴巴的意思,就是罗胖号召大家来抽他的嘴巴。

你看,仅仅是这么一个小的创新,它就是一个手艺人的灵机一动,他不需要向他的老板汇报,也不需要征得我的同意,但是我拿到这个东西会心一笑。当然也有一种可能,罗胖子拿到之后,我勃然大怒,凭什么让我的顾客来抽我啊,来揍我一顿啊。勃然大怒就勃然大怒了,下次不玩不就完了嘛,这个产品已经卖完了。它就是因时应变,这就是手艺人精神在一个商业系统当中,为它叠加的创造性的来源。只有这种点点滴滴,每一个人都可以为它叠加创造性,你的创造性系统才打造得出来。

当然还有第二个问题,就是一个手艺人系统,它会不会有作恶呢?在观察英美法系的过程当中,我一开始有一个强烈的疑问,说既然是法官造法,其中会不会有的人就去造恶法呢?

后来有一个专家就跟我讲,说不可能,为啥?因为人人都有荣誉感。我们前面讲的,法官和律师都是一个共同体,他们也许不在乎这个案子本身判得对不对,但他特别在乎同行的眼光。就像我罗胖,我今天讲英美法系,有可能有人说罗胖子就说英美好,是汉奸。这种言论我会在乎吗?我听都不会听,对吧?

但是如果一个学法律的,或者是一个我尊重的读书人,我把他引为同辈,如果他说你这个讲述当中,哪个地方表达不精当,哪个地方有常识错误,这个我就会支棱起耳朵来听,我会在意,我会想办法来更新自己。所以有一个共同体,对于一个法律系统的生长,它是重要的保驾护航的作用。

具体英美法系这个法律系统怎么生长,这是一个极其漫长的过程,是一个每时每刻,每一个点上都在变动的河流,我们基本上都没有办法来看它的细节。所以今天我只能给大家举一个很多人都知道的一个例子,就是关于美国言论自由的变化过程。

我们都知道,美国的宪法它创立之后,紧接着就有了一个第一修正案,第一修正案里面就讲清楚,我们要保护公民的言论自由。这在美国法律上的意义是宪法级的意义。

可是这个定下来有什么用呢?它只是一个粗糙的,非常宽泛的原则。那请问,言论自由的边界到底在哪里?一个法律原则一旦到社会现实当中,它就会遇到很多这样的具体案例的挑战。你比如说我放炮仗,你说这合理不合理啊?合理,当然合理,你有放炮仗的权利,只要国家允许,在大年三十、在五环内北京,你就可以放炮仗。

好,我能拿这个炮仗跑到你耳朵边上放吗?那你说不行,那你说多少米合适?10米开外可不可以啊?你说可以;那请问,从10米到0米之间,你给我定一个规则,哪条算犯法?

所以法律从来一旦遇到具体问题的时候,抽象的原则是没有用的。关于言论自由也是一样,这条规则在19世纪初定下来,但是一直到20世纪中叶还在反复地微调。

我给大家讲几个简单的案子,只能粗枝大叶地讲。比如说在1960年到1964年,美国就出现了一个叫沙利文诉纽约时报案。这个案子的案情其实也很简单,当时因为黑人的民权运动,大家都知道著名的I have a dream,那个马丁·路德·金,那伙人就在报纸上,纽约时报上登了一个广告,总而言之骂那些白人警察。

这个广告里面,说实话有很多在事实上的谬误,说白了就是骂狠了,骂过界了。那白人警察也是人啊,凭什么,对吧?我受你们这样的诽谤。所以当时有一个民选的专员,这个人其实不是警察,但是他作为民选的专员,他负责分管警察局,他就挺身而出,这个人就叫沙利文。他就告纽约时报,说你登广告,你平白无故给我们警察去栽赃,我现在就要告你诽谤。

那这个案子应该怎么判?几审,最后打到联邦最高法院。联邦最高法院以九比零的比例通过,说你既然是政府的公务人员,你是警察,那你就不能动辄以什么诽谤罪向一个民众,包括纽约时报这样的新闻机构去起诉诽谤,除非你能证明,他是恶意,而且是有意、故意地对你进行诽谤伤害,否则即使报道失实,你也不能动用诽谤罪来起诉它。九比零的结果。

那这个审判结果一出来,大家都知道,紧接着发生什么?什么越战的报道,水门事件的丑闻,所以新闻界就放开胆子干了。只要你是政府官员,是这些人物干的坏事,我即使报道有少许的失实,我也不怕。这是一个案子,1960年到1964年。

那1967年的时候又出现一个案子,叫希尔案。怎么回事呢?大概是一个家庭,他叫希尔,曾经被一帮犯罪分子绑架过、劫持过。后来当然这个案子就结束了,这家人隐姓埋名,因为他遭遇了很不好的事情。

可是过几年,有一家媒体又把他们家的事情给弄出来,而且变成电影、戏剧,到处改编,进行各种各样的戏说。比如说他们家被劫持了,他们产生的很多文艺作品就说,他们家女儿被强奸了。你说这对一个下定决心隐姓埋名的家庭,这是一个巨大的心灵伤害,所以他又把报纸告上法庭。

结果呢?结果是最高法院用五比四的比例通过媒体胜诉,希尔家败诉。当然后来这一家的太太,就是这个希尔太太,1970年进行这件事情自杀了。她觉得太不可理解,我太委屈了,我一个平民老百姓,我凭什么受你们这样的诽谤和冤屈?

但是最高法院的原理在这儿,说这个事件已经成为公共事件,成为众人瞩目的事件,这个时候媒体应该去行使的天职,去进行监督、报道、细节的披露。那在这个过程当中,他在行使天职的过程当中,可能会有一些疏漏,有一些事实上的偏差,但是这个时候你就不能用诽谤罪来起诉他,否则媒体还是没法干。你看,这是希尔案。

到1970年代的时候,又出现了一个案子,叫格茨案。这格茨案就把前面我们讲的这两个大原则,又开始翻过来讲。格茨是一个什么人呢?是一个普通的律师,因为他代理一些官司,尤其是一些左派的官司,所以很多右派报纸,右派媒体看他就特别不爽,然后就拼命地骂他,包括一些大量的不实之词,给他身上泼粪。所以格茨就把这些媒体又诉上法庭。

最后判决出来的结果,大家大跌眼镜,也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判的,把整个这个判决又倒过来,媒体败诉,为什么?最高法院的理解是这样,你看,前面两个案子我们讲的都是,当你是公共事务的官员,或者是名人,当这个事件本身是重大的,大家都关注的公共事件的时候,媒体有一定的豁免权。

可是在格茨案当中,这位格茨律师,他仅仅是一个普通人,这个事件本身又不是什么重大的公共事件,你凭什么这么诽谤他呢?那如果是这样,媒体就要败诉。

这三个案子我都讲得比较粗略,但是从中你是不是感受到了一些东西?就是美国的法律系统是不断地对言论自由这个非常宽泛的教条进行微调,一点一点的去找它最适合的那个平衡点。

在这个过程当中,给大家讲两个细节。第一个细节,你看第一个案子,是九比零,因为一共九个大法官,九比零通过,说明没有争议。

可是第二个案子的比例就变成了五比四,说明最高法院这个时候已经很纠结了。

第三个案子的判决结果也是五比四,当然最后是不利于媒体的五比四,所以这个比例又倒过来了。

所以你看整个这个判决过程当中,美国的司法精英共同体,对这个言论自由的很多标准,它是不断地犹豫的,它不是那种乾纲独断独断,我就代表精英,我就代表贵族,我讲出一番道理,这个道理就是铁板钉钉,没有。人家是用不断的一些比例,一些投票的比分来告诉你,我们其实很犹豫,也许下一个案子我们就改主意了。所以人家没有什么说法律的尊严感,那是烫着金字的字,一个字都不能动。没有这一套,慢慢变。

第二个特点也很有意思,就是我们前面讲的沙利文诉纽约时报案。纽约时报的律师后来讲了一句话,他说他们就是告我们,要求的赔款数额告多了,他要求我赔50万美金。这我就觉得我赔不起,我这个损失大了,所以我就他死扛,就跟他磕,一直磕到联邦最高法院,没想到最后我们还胜诉了。这个律师后来讲,说如果当时他们让我们赔5万美金,我们就赔了算了,就不跟他打了,跟他费那个劲呢。

所以你看这个过程,就是真理的实现,正义的实现,有的时候它不是个必然,是当事人互相之间讨价还价的结果。一个数不对,就有可能导致每一方下定决心跟你死磕。所以正义的实现,法律那个平衡点的微调,有时候它是一个偶然事件。

讲完这两个细节,你就可能明白英美法系的整个的生长过程,是一个什么样的状况。

说到这儿,我们这期节目的时间马上就要超了,我简短地说一个结尾。如果你是一家公司的老板,你有一个梦想,把这个组织打造成一个创新型组织,那你至少应该从英美法系身上借鉴以下三点。

第一,你的公司的组成,每一个普通员工都至少应该是有担当的普通人。比如说有的人先买房,然后房价一跌,立即跑到人家售楼处去打砸抢,这种人咱公司就坚决不能要。因为你是一个成人,你基于自由意志做出来的市场购买行为,你都能赖账,你都能翻脸,这种人千万别把他弄到公司来。

第二,就是你公司必须要有一些精英,这些精英之间要形成一种风气,他是用一种精神贵族的荣誉感要求自己,以一种手艺人的创新精神来要求自己,都渴望把自己一点一滴的创造力贡献给这个系统,你这个系统才打造得完成。

第三,就是你的公司的整个制度环境,要有起码的宽容力。当有人产生创造力的时候,你固然可以拍手欢笑;但如果有人因为创造而产生了失误呢?你是不是马上就会用一套规则,一套罚款制度,扑上去对人家进行反扑啊?所以你必须要有一定的宽容度。

说白了,一个创新型系统至少需要以下三条:负责任的普通人、有荣誉感的精英,以及宽容的制度环境。脱离了这三条,不要再谈什么创新系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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