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5 | 新冠疫情到底算不算“不可抗力”?

策划人:韩亮

你好,这里是《邵恒头条》,我是邵恒。

想必你也知道,这次的新冠肺炎疫情给企业带来的冲击不小。国内的情况正在好转,可如今,随着疫情在全球蔓延,外国企业又开始停产停工,物流也受到限制。这样下来,全球供应链的压力非但没下降,反而还增加了。

我注意到,普华永道最近发布的一份报告指出:由于受疫情影响严重的国家和地区大多处于全球供应链的中心位置,这次公共卫生事件对全球供应链的影响程度可能是史无前例的。

我们可能觉得,等这些国家的疫情得到控制,企业复工了,供应链问题不就解决了吗?没这么简单。还有一个因素值得重视,那就是:法律里的“不可抗力”条款。

我在《经济学人》上看到一篇文章预测说,随着疫情加剧,全球可能会有更多企业援引不可抗力条款摆脱履约合同的义务,免除违约责任,而这会引发一大堆法律纠纷,加深对供应链的冲击。

情况真的会这样吗?在今天的《邵恒头条》中,我就来给你说说不可抗力的问题。

我们先来做个假设。假设你现在经营着一家小工厂,不久前刚签了个大单,客户订了一批货,你一边指挥工人加班加点忙活,一边喜滋滋地想,等这批交了货,又能赚上一笔了。

本来一切都很顺利,突然疫情爆发了,地方政府下令所有企业必须停工。你傻眼了,这可怎么办?眼看着没法给客户交货了,合同无法履行,钱是赚不到了,还有可能面临客户索赔。而且工厂虽然停止运转,你却还要给工人发工资,财务一下子就吃紧了。

你肯定觉得特别倒霉,对吧?这也不是你的责任,完全是祸从天降。那能怎么办呢?你突然想起来,之前和客户签的合同里好像有一条说,如果遇到这类突发事件,是可以免责的。你翻出来合同一看,果然有!这个部分叫“不可抗力条款”(Force Majeure)。

法律上的不可抗力,简单来说,就是合同双方约定如果在合同履行期间出现了一些预料之外的客观情况,比如地震、火灾、洪水、飓风、战争、暴乱等等,导致当事一方不能继续履行合同的话,那么当事方不用承担违约责任。

说得挺清楚的,对吧?那问题来了:新冠疫情的确发生得很突然,谁都没想到,工厂停产停工又的确是响应政府防疫的要求,企业也没办法,那这到底算不算不可抗力呢?

作为外行,我们可能会觉得当然算啊。但是站在内行的视角,这个问题没有这么简单。

对于这个问题,我在网上看到了很多不同的说法,但都没太说透。我就此请教了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熊丙万老师,熊教授给了我一个很有价值的视角。他说,我国的《合同法》里并没有明确规定到底什么情况属于不可抗力,只写明了判断标准:发生的客观事件对当事人来说,必须“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这三条必须同时满足,才能被认定为不可抗力。

你看,这三个“不能”,都有一个前提条件,就是对当事人来说。什么意思呢?就是说,到底算不算不可抗力,并不取决于客观事件到底是什么,而是取决于它对当事人来说意味着什么。

比如这次新冠肺炎疫情以及随后的停工停产,对企业主来说,确实无法预见也无法避免。但是,如果你实际上可以调用库存,或者从国外进货给客户完成交货,那就说明你还是存在可以履约的可能性。这就意味着你的情况不满足“无法克服”这一点。

再比如,你的工厂本身就存在劳资纠纷,不能履行合同未必完全是受疫情影响停工的原因。那么,疫情也不构成不可抗力。

2003年“非典”时期就有这样的案例。当时南京有一位张先生,承包了一家酒店专门接待旅行团。可谁知赶上了非典,有关部门要求旅游业务全部暂停,张先生的酒店不得不停止营业。眼看无法经营,张先生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以“不可抗力”为由请求法院解除酒店和旅行团当时的合同。

结果,法院却驳回了张先生的诉讼请求。在判决书中,法院指出,“非典”确实给原告的经营带来不利影响,但合同规定的承包期限是三年,“非典”的不利影响并没有导致双方的承包合同完全不能履行,所以“非典”并不构成不可抗力。

所以你看,不可抗力条款的适用其实是很严格的。受疫情影响的企业要想引用不可抗力条款为自己免责,那就必须得充分证明自己真的无法克服疫情的影响,没有任何继续履行合同的可能性。

但也有一种情况是,疫情确实给企业履约带来了困难。比如说,这单合同本来是赚钱的,结果疫情出现后,你的原材料供应商突然涨价了,你发现,要是按照原先合同约定的价格给客户交货,那就亏大了。这显然对你不公平,那这么办呢?

熊丙万教授告诉我,在合同法中还有一种“情势变更”制度,专门用来解决这类问题。(情是情况的情,势是形势的势)。在上面说的这种情况下,企业可以主张变更原合同的内容,也可以要求解除合同。虽然情势变更不像不可抗力那样能免责,但它依然能帮助企业有效解决合同无法正常履行的难题,保障合同双方的权益。

好,国内的情况说完了。还有一个问题是,很多中国企业的客户在国外。我看到有文章说,如果是国际贸易合同的话,主张不可抗力的难度会更高。

上个月就发生了这么一件事:中海油援引了不可抗力条款,通知壳牌和道达尔这两家欧洲石油巨头,说中海油无法接收它们交付的液化天然气货物。主要理由是,受疫情影响,接收点的工人不足,无法正常运转。这也是第一起中国企业因为新冠肺炎疫情宣布无法履约的事件。

对于中海油亮出的“不可抗力”这张牌,壳牌和道达尔的反应是:拒绝接受。有分析说,如果中海油一直不收货,可能会面临供应商索赔。就算去国际仲裁或打官司,中海油引用不可抗力条款的主张也很难成立。

这是为什么呢?我也就这个问题请教了熊教授。他说,中国法律属于大陆法,如果国际贸易合同的准据法是英美法,那对不可抗力的认定确实会更加严苛。这可能是因为,英美主导了全球商业法律服务市场,他们非常重视契约精神,希望能最大程度维护交易的安全性和可预期性,所以会尽量避免让企业用不可抗力条款这类方式免责,否则合同的约束力就被削弱了。

我跟咱们得到APP上《法律思维课》的主理人刘晗老师也探讨过这个问题,他打了个比方,我觉得很有意思。他说,大陆法系有点像爹妈的角色,两个孩子闹矛盾了,总想出于好心,干预一下,调和一下。而英美法系就不太愿意介入,会更强调双方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自己挖的坑自己填上,自己答应的事,流着泪也得干完。

这么说你就明白了,想引用不可抗力条款在国际贸易合同中免责,难度是相当大的。我在广州律师协会官网上看到一篇文章,其中就提到,从2009年到现在,世界卫生组织定性过六次“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其中有H1N1流感、埃博拉疫情、寨卡疫情,也有这次的新冠肺炎疫情。到目前为止,在这些事件中,还没有一起主张不可抗力免责成功的案例。

好了,总结一下,在今天的《邵恒头条》中,我跟你分享了不可抗力条款到底适不适用于这次的新冠肺炎疫情。结论是,新冠肺炎疫情算不算不可抗力,还真没有一个明确的答案。不过,要想让不可抗力成立,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这对当事人来说举证难度很高,尤其要证明自己完全“不能克服”是非常困难的。如果是国际商贸合同,用的还是英美法的话,成功的可能性就更小了。

好,回到《经济学人》的预测:全球真的会发生一大波围绕不可抗力条款产生的法律纠纷吗?我的看法是,未必。相信你也看出来了,不可抗力条款并不那么好用。

对企业来说,与其为了免责跟客户撕破脸打官司,更现实的考量是,如何通过协商先解决目前的履约问题,尽快恢复供应链的正常运转。

跟熊教授交流完,我也有一个感受:其实我觉得,这次疫情考验的不仅是某个国家、某个地区的经济实力和防疫能力。这次疫情更是在考验维持社会运转的一个底层共识,就是我们的信用体系。维持这套体系正常运转的迫切程度,可能不亚于疫情的防控。

好了,这就是今天的《邵恒头条》。我是邵恒,我们明天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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